[竟聘方案]教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07/11/26 9:39:47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2806位读者读过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南京市教育系统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以及《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岗位聘任,努力创建充满活力的教师激励竞争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打破教师职务终身制,清退不合格教师,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赵家来
组员: 戴家宽 周吉荣 朱孟水 张丛保
2、工作小组
组长: 戴家宽
组员: 朱孟水 潘其斌 傅德和 陈 贤
3、调解小组
组长: 周吉荣(工会主席)
组员: 赵家来 戴家宽 张丛保 陈福林
三、实施办法
1、对象: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学校公办教职工(学校紧缺师资等情况除外)。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校级干部)和工会主席,其任命书和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签订聘用合同。
2、时间: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实施时间定在学年末和暑假期间。
3、设岗:学校根据班级数按照核编的要求,公布岗位职数、职责、工作量、待遇等,同时确定教师总数3%以内的教师待岗、转岗或实行教师年度考核末位(倒数)培训方案。
4、竞聘:学年末所有教职工都必须认真进行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对照学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就完成任务情况作出如实的评价,同时就学校公布的下一学年岗位竞聘职数等情况提出意向性申请(意向调查表),由分管行政领导对申请人择优录用。
5、管理:学校对竞聘上岗的人员实行聘约管理。学期结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竞聘的依据。聘约一年一签。
6、调解:学校成立由教工、行政、教代会代表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行使人事争议调解职能。
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过程中,学校与受聘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均可向学校的合同聘用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请求。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原则要求
(1)顺序性原则。各年级的教师的聘用必须遵循先初三后初一初二的顺序。为了保证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力,学校领导小组对教师调配有最终决定权。
(2)整体性原则。教职工以年级为单位,接受学校的工作量化考核,学校也将根据各年级实际情况和学校整体的办学要求下达工作目标,教师的考核、评优、奖励等以年级或教研组为单位进行,所有教师必须关心学校工作,关心每个学生的全面进步。上下一致,打整体战。
(3)自主性原则。教师竞聘时,主要依据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分管行政有聘和不聘的自主权,教师本人也有同意聘用和不同意聘用的自主权,原则上必须尊重双方的意向、意见和协作性原则。
(4)优劣性原则。择优上岗合理分流,上岗后,如发现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或教学成绩在同类学科或学校比较中差距明显,经提示后仍无改观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待岗、转岗等处理。
在双向选择、竞聘上岗过程中,因超编因素、能力因素或态度因素,教师出现无人聘用而岗位又有空缺时,由校长室负责协调,同时要求教职工增强合作精神,服从大局服从调配,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因教师本人原因协调无果,视为落聘。
五、相关说明
1、2000年5月19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教师,简称“老人”;2000年5月19日之后参加工作或区外、系统外调进的教师,简称“新人”,“新人”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老人”参加竞聘落聘后,实行待岗或到其他学校竞聘上岗;“老人”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一律待岗,并进行诫勉谈话,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竞聘上岗。
对于待岗人员,名单报教育局,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确认。愿意重新上岗的,必须参加由区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待岗培训,培训学费由原学校和教师本人各承担一半,其他费用教师本人自理。待岗培训期间,教师仍由原学校管理,但不享受学校年度考核奖和自筹奖金。培训后,各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经综合考核合格的教师可重新竞聘上岗。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教师,一律予以转岗。若不服从转岗或转岗后年度考核仍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一律予以辞退。
“新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由学校直接办理解聘手续。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病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并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坚定,确属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予办理病退手续。
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借调到其他学校工作的,不参加原学校教师岗位竞聘,年度考核按现岗位职责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原学校备案,原学校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4、本方案经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校长室。
江宁初级中学
二OO六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