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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评聘]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0/4/15 13:20:11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2677位读者读过

苏人通(1998)101号

为开发利用机关、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发挥高级技术工人中优秀人才的作用,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中的有关政策,完善相应的考核办法,现根据国家对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一、试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鉴于人事部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评聘技师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决定在部分工种先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行工种另行附后)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的职务名称,一般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

二、技师的评聘原则和条件

()技师评聘的原则

1、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评聘工作,要在科学合理地设置技师岗位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范围内进行评聘。

2、选拔德、能、勤、绩表现突出,具有高超技艺的技术工人担任技师职务。

3、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首次考评与聘任相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应具有的条件

1、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以上毕业,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的高级工,文化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3、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高级)三年以上。对有独到技术专长,作出特殊贡献或在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省、部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的高级工,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限三年。

4、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5、具有传授技艺并能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三、技师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职数的下达与管理

()技师岗位设置的程序

1、各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技师岗位职数的控制限额,组织专门人员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技师岗位设置方案,并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职责。

2、各主管部门要对单位提出的技师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核定,并对单位制定的技师岗位职责的工作进行检查,核查合格后,各地以市为单位统一将方案报送省人事厅;省级机关则以各主管厅()为单位,由主管厅()将方案报送省人事厅,省人事厅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正式下达技师岗位职数。

3、各单位要在正式下达的技师岗位职数内,有序地开展技师聘任工作。

 ()技师岗位职数的下达与管理

1、省人事厅对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实行总量管理。各市、县及省级机关各部门的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各地和部门编制内技术工人的3%由省人事厅核准后逐步下达。如果由于事业发展等原因确需增加技师岗位职数的,由各市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向省人事厅申报,经核准适当予以追加。

2、各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对所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进行具体管理,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核准下达的技师岗位职数,根据具体情况分解核批本市、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技师岗位职数。

3、各机关、事业单位在批准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内,因技师自然减员、调动或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选拔符合条件的拟聘人员,经过考核评审后实施聘任。

4、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下发前,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聘任手续的技师,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的办法另发)

四、技师的考核、评审和聘任

()技师的考核

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评聘采取本人自愿,单位推荐和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的办法。

2、先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学历、技术等级、工作成果和业绩等材料。单位在技师岗位的职数控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技师任职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中选定拟聘人员,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申报审批表》(表样附后,下简称《审批表》)。省级单位报主管人事部门、市、县以市为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3、拟聘人员要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的培训并参加技师聘任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和专业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

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由各行业考评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进行。

()技师的评审

省人事厅组织有关行业考评委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审定申报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工种范围;

2、审查个人申报材料;

3、审查申报人所在单位意见;

4、审定考核成绩。

行业考评委完成评审后,要在《审批表》内签署技师任职评审意见,并按管理程序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审核。

()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委托单位对参加技师考评人员的材料审定后,下发技师资格的通知并将《审批表》一并送拟聘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与评审合格的拟聘人员签定聘约(一式五份)。技师聘约中要体现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项内容。签定聘约后,单位按规定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并与《审批表》、聘约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技师的工资待遇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4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确定技术等级(职务)后有关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苏人四[19961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任的技师应从办理技师聘任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

解聘后重新确定岗位技术等级的人员,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岗位技术等级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并从确定岗位技术等级的下月起执行相应工资。

六、技师的续聘、解聘、调动

机关、事业单位聘任技师,聘期一般为四年,聘任期满,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并重新签定聘约。

机关、事业单位所聘技师,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约的,应予解聘。

机关、事业单位聘任的技师职务,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技师变更技术工种或调动工作,仍需聘任为技师的,要按拟聘岗位的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评或确认,并办理聘任手续。不再聘任为技师的,要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技术等级。

七、实施要求

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省12个行业考评委受省人事厅的委托承办技师的培训、考核、评审等工作;各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技师的申报以及组织管理工作;聘任技师工作由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评聘工作,是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体制,选拔优秀人才,造就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工人队伍的重要措施,各级人事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各有关行业和部门,要按照试行办法,制定具体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后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国家有关技师评聘工作正式文件下发后再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