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流动]2013-30号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5/6/18 19:59:24 出处:本站 作者:28409 有1627位读者读过
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流动目标
通过教师流动,进一步促进“骨干教师”(指有区骨干、区带头人、市优青、市带头人等称号的教师,下同)的合理分布,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水平。
加大教师、校长流动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多校任职、多岗位锻炼对提高教师、校长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的作用,激发教师、校长队伍的工作活力。
二、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要遵循“政策引导、区域统筹、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合理流动、提高质量”的原则,与学校的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与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相结合,促进教师在区域内校际之间合理有序流动,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热点学校向非热点学校、由城区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坚持个人自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学校统筹与教育局调配相结合,有序确定流动人选及流向。
参加流动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流动意向,学校汇总、统筹,经区教育局批准后进行流动;符合流动条件而未提出流动意向的人员,由区教育局和学校统筹安排进行流动。
三、流动对象
(一)在同一学校任教满六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一届任期一般为3—5年)的校长,须在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学校间进行流动;
(二)无两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教师;
(三)虽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但本人自愿参加流动的教师。
每年教师流动比例不低于符合流动条件教师总数的15%;城区学校“骨干教师”流动比例不低于符合流动条件“骨干教师”总数的15%。“骨干教师”在教师流动工作中要起带头示范作用。
四、流动形式
根据我区实际,先行流动试点。在试点期间,主要采取“城
乡流动”(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互派教师流动)的方式来有效推进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诸如“帮扶流动”(热点学校与非热点学校组成紧密合作的“办学共同体”,在“共同体”内开展教师和校长流动)、“团队流动”(组建学科流动团队,在校际间实行教师流动制度)等多种流动形式。
五、实施步骤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采取个人自愿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统筹规划。区教育局在全面掌握区内学校师资需求和学校用人总量基本情况下,统筹规划流动工作。
(二)制定方案。区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教师和校长流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流动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以及奖惩措施等。教师和校长流动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宣传动员。各学校要切实做好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政策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引导和指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教师、校长敬业爱岗和育人教书的热情。
(四)组织实施。区教育局根据流动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教师流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在暑期办理相关手续。
2013年进行教师和校长流动试点工作,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全面推行。
六、流动管理
教师流动时限至少2年。
(一)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中级以上职称时,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城区薄弱学校及新建学校流动任教经历。
(二)自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区级以上“骨干教师”、区级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城区薄弱学校及新建学校流动任教经历;申报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以及市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均须有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城区薄弱学校及新建学校流动任教经历;已获得特级教师、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教师没有在农村学校、城区薄弱学校及新建学校流动工作经历的,必须安排流动2年以上,否则不能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三)关于流动教师信息管理。全区中小学教师信息已全部纳入网络管理平台,因此,所有流动教师的基本信息录入、更新维护等由流入学校负责管理。流动期满后,流出学校与流入学校及时对接,做好教师信息变更工作。
(四)关于教师职称评审。对具有流动经历并在流动中完成任务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明显的教师和校长,在同等条件下,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社局统筹岗位,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优先聘用到高一级岗位,优先提拔任用,优先推荐参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骨干以及授予其他综合表彰等荣誉称号。
流动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延长流动时间1年以上。
(五)关于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时,在岗位指标分配以及岗位职级要求中将教师流动经历作为必备条件之一,有流动经历的教师优先。其岗位职级、聘用及聘用合同签订均由流出学校确定和办理。
(六)关于年度考核。所有流动教师的年度考核由流入学校管理考核,考核结果由流出学校统计上报。
(七)关于绩效工资。所有流动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到流入学校考核发放。
(八) 对在流动中拒不到岗、消极应付、擅自离岗等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政策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辞退、解聘。
(九)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的,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等存在特殊情况的教师和校长可暂不安排流动。
七、流动考核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流动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遵章守纪情况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及任教实效。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江宁区教师流动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附件1)。考核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三个等次。
(二)考核方式
1.由区教育局人事科牵头,教研室组织,相关直属单位人员和流入学校校级领导、教务主任、同一教研组、年级组教师代表参加共同考核。考核每学年进行1次。
2.流动教师对照《江宁区教师流动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撰写工作总结,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江宁区教师流动工作专项考核申报表》(附件2);考核小组通过听课、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流动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评估,提出初步考核建议等次;区教育局对考核小组提交的考核建议进行审定,最终确定流动教师的考核等次,并发文公布。
3.流动教师年度专项考核为优秀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为优秀,并优先推荐参评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特级教师,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评“江宁区优秀流动任教工作者”(每年评1次)和“江宁区十佳流动任教教师”(每2年评1次),获得“江宁区十佳流动任教教师”、“江宁区优秀流动任教工作者”称号的,区教育局给予专项奖励。流动教师年度专项考核不合格者,考核当年起两年内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不得推荐评先评优,不得参加“骨干教师”评选,不得推荐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是“骨干教师”的,该考核结果带入“骨干教师”专项考核。
流动校长考核按江宁区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八、责任分工
各部门需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创设良好的条件。
(一)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职能,以“区有校用”为导向,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负责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人事调动等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规范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流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会同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编制管理,科学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向条件相对艰苦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以及实行小班化教育学校、寄宿制学校等适当倾斜。要切实加强本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调整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特别是要及时调整接受流动人口子女较多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机构编制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保证编制工作适应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需要。
(三)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培训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对农村偏远地区,可适当安排资金建设流动教师周转宿舍,解决流动教师住宿等问题。对从城区流动到农村地区的教师、校长,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
(四)人社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人事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确定学校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的区级控制。在义务教育学校编制调整时,人社部门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相应增减岗位数量和比例。
九、有关要求
(一) 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召集,定期研究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工作成效。
(二)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考核和奖励。
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情况纳入本地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教育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区教育局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流动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价和监督。考核结果要与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校级领导的提拔、续聘挂钩,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挂钩。
(三)总结完善,务求实效。
各学校要对教师和校长流动后的情况,如流动的典型事例、流动后的管理措施等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完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标。区教育局也将适时召开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推进会、经验交流会等,表彰在流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学校和个人,总结推广在探索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
本意见自
附件:1.《江宁区教师流动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2.《江宁区教师流动工作专项考核申报表》
报送:江宁区人民政府
抄送:江宁区编办、江宁区财政局、江宁区物价局、江宁公安分局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附件1:
江宁区教师流动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对象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分值 |
考核主要内容 |
得分要点 |
自我评分 |
考核得分 |
师德表现 |
30分 |
依据《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
流动任教期间,师德考核为优秀得满分;合格得20分;基本合格得10分;不合格,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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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 工作实绩 |
40分 |
1.服从安排,担任班主任或副班主任,或兼任其他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所带班级学风正、班风好,班集体建设成绩显著;教育管理工作有成效。 2.有强烈的事业心,积极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五认真”受到师生好评; 3.教学效果较好,所任学科成绩,在平行班名列前茅,或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4.发挥流动教师的引领作用,每学期上公开课不少于2节、每学年开设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 |
1.达到要求得满分10分。 2.教学工作“五认真”受到师生好评的,得满分10分;在学校平时的检查、考核中,有1次不合格,扣5分。 3.达到要求得满分10分;成绩提高不明显的得5分。 4. 达到要求得满分10分;有一项没达到要求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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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工作成效 |
30分 |
1.所带班级或指导的学生在校级以上获奖;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进步明显,成为学校骨干教师的; 2.对受教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估进入先进行列,或整体教学质量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受教学校充分肯定的; 3. 流动教师任教班级学生和任教年级、教研组教师专项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率高,获得好评。 |
1. 所带班级或指导的学生、教师获奖或进步明显的,得满分10分;成绩一般的,最高得5分。 2.贡献突出的,得满分10分;成绩一般的,最高得5分。 3.优秀率在80%以上的得满分10分;优秀率不满50%,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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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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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等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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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宁区教师流动工作专项考核申报表
( )年度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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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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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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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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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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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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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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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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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干教 师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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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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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流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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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工作情况 | ||||||||||||||||||||
所任学科、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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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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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学 科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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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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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课、专题讲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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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带班级或指导的学生、青年教师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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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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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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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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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 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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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审核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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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另需附1000字左右的书面总结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