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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江宁初级中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假的规定

发表日期:2015/9/6 9:56:32 出处:本站 作者:工会 有1387位读者读过

江宁初级中学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假的规定

(试行稿)

(江宁初级中学第七届第3次会员大会通过文件2013、1、27)

   为了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促进依法治校的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度。

一、请假管理

教职工上班时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事先安排好课务,并报教务处备案;

2.到教务处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根据请假的时间到相关处室签字审批;

3.教职工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审核,并保存教师请假申请表,每月于月底(30-31日)汇总统计上报并张榜公布;

4.请假人员不允许电话代请或他人代请。如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校履行请假手续由他人代请时,必须由代请人(包括学校领导)代替完成上述请假流程,否则视为没请假,按旷工处理。

5.学校行政和教师公差外出请假时,必须事先安排好课务,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出现空堂,否则按事假处理。

6.开学周、考试周和放假周以及学校有重大活动时(如:运动会…)不得请假,如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按绩效工资“考勤”部分处理;

7.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不按规定程序请假,请假期满无故超假或请假后未妥善交接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一律按工作责任事故处理。

8.实行销假制度。对于已请假而实际并末休假正常上班的,须到教务处销假;休假结束到校上班,须到教务处告知已到校上班。

二、请假的类型、标准

(一)、公假

1.学校行政、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公家应在教务处公示去向。

2.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和晋升职称培训,出示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全履行请假手续的,经有关领导审核通过批准后确认为公假。

3.经有关领导审批,公假期间不计入教师考核。

(二)、调休假

1.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设立每月一次的调休假,假期为一天。

2.根据教职工的自身需要,经教务处批准登记后,可以享受调休假,但必须安排好工作。

3. 调休假一天不计入教师考核。

4.开学周、考试周和放假周以及学校有重大活动时(如:运动会…)不准请调休假。

(三)、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每月请假一天以内的视为调休假,由教务处审核批准登记,三天及三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期。

2.开学周、考试周和放假周以及学校有重大活动时(如:运动会…)一般不予请事假。

(四)、病假

病假是教职工生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治疗所享有的假期。

1.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单据,方可视为病假,否则均按事假处理。

2. 病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可直接按病休人员对待。

(五)、丧假

丧假是教职工在其主要亲属死亡后,用于处理丧事的假期。

1.丧家的条件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或隔代亲属(指爷爷、奶奶、外公和外婆)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享受丧假。

2.丧假的假期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丧假假期一般为五天,隔代亲属(指爷爷、奶奶、外公和外婆)丧假假期一般为两天。外省、市籍的教职工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一般为1~2天。丧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顺延。

3.丧假期间的待遇

在经学校批准的丧假假期,不计入教师考核。

(六)、婚假

婚假是教职工结婚时,按规定享有的假期。

1.婚假的条件

凡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享受婚假。

2.婚假的假期

凡教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且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五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一般为1~2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15天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婚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顺延。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在经学校批准的婚假假期,不计入教师考核。

(七)、产假

产假是为了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体健康,需要休息、疗养所享受的假期。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条件及假期

①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②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待遇

在经学校批准的产假假期,本人产假期间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作时间休息1小时。

(2)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3.哺乳期间的待遇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6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

(八)、特殊事情处置假

正常上班时间内,教职工确遇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请在年级部主任处或相关处室处办理临时请假手续,但每次离校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次。超过部分以4小时为单位,按请事假半天累计计算天数

说明

1.教师请假所扣款额从教师绩效工资“考勤”部分扣除,满分10分,扣完为止。超出部分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取消满勤奖。

3.其他未尽事宜按绩效工资方案考勤部分执行。

 

 

江宁区江宁初级中学

二0一二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