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初级中学法制教育活动记录表10.28
发表日期:2015/10/29 10:24:58 出处:本站 作者:王斌 有1916位读者读过
江宁初级中学法制教育活动记录表
时 间 |
2015-10-28 |
地 点 |
会议室 |
主讲人 |
纪永全 |
参加人员 |
全体教师 |
主 题 |
《教师法》学习 | ||
过
程 |
一、 教师的法律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二、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 教师的权利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2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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