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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关于在职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4/12 13:51:00 出处:本站 作者:潘其斌 有1473位读者读过

转发《关于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持有

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的通知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直属单位、特殊学校、高职校:

为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准备工作,现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要求,决定对我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对象

1.全市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3.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调查摸底要求

1.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证书号码错误等。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

2.各区教育局分别按照人事隶属关系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各类民办学校、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机构的教师持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证书信息有误的,填写《2016年在职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错误信息统计表》,各区教育局统计数据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统计数据直接报市教育局汇总。

3.请各单位如实填写《2016年在职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错误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并于413日前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105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excel格式电子版一份)。对调查摸底和将来定期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请一并报送。

4.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安排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全体调查对象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不能错报、漏报,各类信息务必真实、准确,并按时上报。对证书信息有误的,先行登记汇总;对教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须另行登记,核实清楚后及时处理。

三、更正办法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有教师资格证书不规范或错误的,将采取以下更正办法:

1.身份信息错误的更正办法。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持证人的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进行修改。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更正办法。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如果《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或现接替机构)核查认定材料后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的更正办法。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等,一律以按现行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号码为准进行修改。

4.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进行信息更正的或不能提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的,须按现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重新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注意:有错误的填表上报,没有错误的不要报。

未尽事宜,联系人:孙宗钢,联系电话:52181813,邮箱:jyjrskszg@163.com

 

 

附件:1.2016年在职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错误信息统计表.xls

2. 2号文关于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江宁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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