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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于教育系统相关劳动法律问题的解答

发表日期:2007/12/20 14:31:25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1491位读者读过

关于教育系统相关劳动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教育系统相关劳动法律问题的解答

2007128日,在区教育局法制安全科的主持下,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和我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三位律师就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如何预防和处理各学校可能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问题作了深入交流,会上各学校领导针对各自学校具体情况提出相关问题,律师一一从法律角度做了解答,现就会上提到的相关要点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男职工和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多少?如果学校聘用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需签劳动合同?是否还需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答: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双方无需签定劳动合同,也无需办理相关保险。可另行签定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仲裁委员会会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于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未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此后是否应该补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补办相关社会保险?从哪年开始补交?如果在200811日之前解除合同是否可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已签劳动合同,但期限跨越200811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签一份合同?如劳动合同在200811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1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如果还未订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从200811日起算超过一年还未签定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经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现在还想留用的,就应该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了,否则用人单位将会承担更重责任。对于之前社会保险,如劳动者要求,也应该给予补交,从20014月份开始补交。

2、如果用人单位不想再继续留用某劳动者,则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于已签劳动合同,但期限跨越200811日的劳动合同不需要重新签定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使用。

  4、如劳动合同在200811日到期,用人单位不想再续签,则可以终止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缴纳哪些保险?是否必须全部缴纳?对于之前没有签劳动合同,之后还想继续聘用该劳动者的是否需要补缴?如在单位事实已经工作30年,是否补缴30年?如不补缴,有何后果?可以从哪年补缴?

 

答:1、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险种。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哪些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1)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国发[1997]26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财社字[1998]6号文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6)苏政办发[200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7)宁政办发[1996]74号文《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8)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

(9)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令发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2、根据目前江宁区的情况,五项保险都需要缴纳的,对于已经工作了30年而未签合同的,如果现在签合同,劳动者不主动要求补办之前保险,则社保机构一般不会主动干预,但如果劳动者主动要求或将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之前保险权利,仲裁委员会一般会支持劳动者的要求,同时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滞纳金和罚金。

3、如果用人单位希望补缴劳动者相关社保,需要从20014月份开始补缴。

 

四、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何区别?新劳动合同实施后,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就不可以再解除合同?是不是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即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次数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解除或时间到期后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法终止,只能解除。两者之间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用人单位解雇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难度比解雇固定期限的劳动者的难度大,但所承担的补偿金是一致的。从解除的合同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而且,不管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在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法违规、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或经济性裁员情形下,都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新劳动合同实施后,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3、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该从本法实施后开始计算次数。

 

五、学校食堂被个人承包,该食堂服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答:学校食堂被承包后,其服务人员与学校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是要认定承包人是否具有劳动用工权利,首先如果承包人是个人,因为个人是没有用工资格的,所以,即使食堂被承包,但其服务人员还是存在被认定为是学校员工的可能。如果是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承包,因为其具有劳动用工资格,所以其聘用人员应该属于承包人的员工,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对于该问题处理司法部门还没有具体统一的意见,学校在处理该问题时,应该把相关问题在承包协议中明确,以免后面产生纠纷。

   

六、对于幼儿园以前自聘教师是否该签订合同?可否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

答:对于幼儿园以前自聘教师今后学校应当规范用工,也应当签正式劳动合同,以前处理方式是不恰当的。

自聘教师也提供了和其他正式教师一样的劳动,所以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处理,因为劳务派遣一般只能适用于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作为教师显然不符合该规定。

 

七、对于学校勤杂人员如门卫、保安、保洁工作人员是否需要签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对于上述人员同样属于用人单位员工,对于他们的劳动权利,新劳动合同法同样予予保护。对于以前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已经不可行,一当劳动者提起仲裁,用人单位将会处于非常被动地位。

对于上述人员,各学校可结合各自情况采取不同办法,如一些劳动者无需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于一部分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

 

八、对于学校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聘用人员,其和学校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是否恰当?

答: 对于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人员,劳动者和学校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和社保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学校不宜直接给其办理,否则劳动关系将混淆不清,学校可按照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协议约定,把工资等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处理。

 

九、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何年实施?对于之前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该如何处理?具体标准是什么?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各项福利、津贴等?

答: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如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对于之前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如果劳动者通过仲裁主张该权利,一般会得到支持,所以,对于之后签定劳动合同的,应该执行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化情况如下:

1995                                 210

1996                           240

1997                           280

199871日——199971 280

199971日——200071 320

200071日——200171       390

200171日——200271 430

200271日——200371 460

200371日——200471       540

200471日——2005111      620

2005111日——2006101     690

2006101日——2007101     750

2007101日以后调整为850

 

十、对于学校门卫、保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该如何处理?对于星期六上班是否属于加班?对于劳动者主张之前的加班费该如何处理?

答: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安、门卫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争议的处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不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加点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如未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则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2  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3、对于劳动者主张之前的加班费是要受到时效限制的,对于劳动者可以向前追索多长时间的加班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年或两年。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有无最高年限限制?如支付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如何计算?

答:第一、在新法实施之前,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三类,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年限超过12年,也只能得到12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封顶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主要也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双标准,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医疗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新的《劳动合同法》分了两种情况,就是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高薪劳动者是指,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

 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没有最高年限限制。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高薪劳动者相对一般劳动者,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三,如支付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上解答是对各学校提出问题的总结,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