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初级中学章程(工会第八届第七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发表日期:2018/10/8 15:11:56 出处:江宁区江宁初级中学 作者:校长室 有12356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初级中学章程
(2018年9月28日学校工会第八届第七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思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为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隶属江宁区教育局,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办学目标。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职工大会和校务委员会参与的现代学校民主管理体制。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向教职工大会报告。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尚德、博学、求真、敏行”;学校校风为“文明、诚信、博学、砺志”;学校教风为“严谨、务实、互助、创新”;学校学风为“笃学、善思、诚实、守纪”。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依法治校、以德为本、依情施教、以人为本”;学校办学愿景为“让每一个学生成功,把普通学校办得不普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以及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的情况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规定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由江宁区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室、教务处、信息技术室、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校长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信息技术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技术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人员按照江宁区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配备。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教职工民主推荐,对于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参会人员的半数同意通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报江宁区教育局备案审批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学习、讨论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等。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和教材及本区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着力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努力做到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九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以学科内设立的备课组为教研活动的载体,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和备课组一般各设组长一名。
第二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沟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南京市、江宁区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运用自我评价、综合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结合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结合学生实际,讲求实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德育工作,寓教育于活动之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制教育,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对学生中发生的不良行为,要加强思想教育,对违法行为,做到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性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二十七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高教职工福利水平和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事项,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组织通过领导工会、民主党派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如绩效工资等),但不得与法律相违背。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五条 我校教师人数未到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全体工会会员大会是我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全体工会会员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代表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干部有建议罢免权。每年召开1-2次全体工会会员大会。全体工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全体工会会员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校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学校章程》《江宁初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规程》中的工作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以“热爱教育、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年度对教职工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有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退教协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新、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全体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宁初级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工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江宁区教育局批准之日施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