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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3/5/14 10:45:03 出处:本站 作者:傅德和 有1487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在发布临震预报或地震突然发生时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
第四条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分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分为市、区(县)、镇(街道)三级,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二)市、区(县)部门及开发园区地震应急预案。其中市、区(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应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其他部门在制定综合性应急预案中应包含地震应急内容。
(三)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1、采矿、冶炼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单位;
2、通信、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3、铁路、机场、大型港口、大型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4、幼儿园、学校、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5、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6、地震发生后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四)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或保障方案)。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大型会展、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政治和社会活动。
第六条  地震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队伍、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市、区(县)地震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类型提出规范和指导意见。
第七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
(一)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
1、市地震局负责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地震局备案。
2、区(县)地震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依据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编制,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报市地震局备案。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地震部门的指导下,依据辖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报辖区地震部门备案。
(二)市、区(县)相关部门、开发园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地震应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需求和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园区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部门备案。
(三)企事业单位在辖区地震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将地震应急内容纳入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进行管理。其中专项地震应急预案需报辖区地震部门备案。
(四)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根据举办地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保障方案),并报举办地地震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区(县)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备案文本。
第九条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若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规定程序开展。
第十条  市、区(县)地震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平台和评估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地震应急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培训及专项演练工作。区县地震部门应指导社区、行政村制定地震应急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市、区(县)地震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