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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教师志愿者联盟”章程

发表日期:2013/11/12 12:13:33 出处:本站 作者:王斌 有719位读者读过

“南京教师志愿者联盟”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南京教师志愿者联盟”是南京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领导下的一个教师(含教育管理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项目。

第二条:本联盟由有志愿精神、自愿义务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自愿加入本联盟、服从本联盟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教师(含教育管理者)组成。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胸怀志向,服务社会;团队合力,提升形象”为志愿者的信念,服务学生、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提高南京教育美誉度。

第四条:本联盟的任务是团结、管理、培训注册志愿者(志愿团队),为志愿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与帮助;组织、策划、评价志愿服务项目,在南京教师志愿者联盟网页进行项目的推广以及公益人物和事迹的报道;与其他地区或海外志愿者组织、团体交流。

第五条:本联盟以学生、家长、教师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主要为:学生成长的关照(学习、心理、活动等),家庭教育的指导,教师素养的培育(师德、师能等)。

第六条:本联盟以项目为载体推进志愿服务,采取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团队项目和个人项目并举,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本联盟在“南京教育信息网”设立网页,包含志愿者注册、项目推介、信息发布、会员积分、多媒体互动等功能,通过网络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评价以及会员、团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凡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志愿于从事教育(教学)服务,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赞成本联盟章程的人员,由本人在联盟网页提出申请,注册会员,经联盟办公室审核批准,获取正式编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等成立的,服务内容为所在单位(学校)日常教学工作以外的教育教学志愿服务的团队可以申请注册成为团队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在本联盟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监督本联盟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询问、辩解、建议、监督、检举其他会员工作;

4、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相关培训;

5、获得本联盟组织志愿服务项目的优先权;

6、入项自愿,退项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利益和形象;

2、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行为准则,积极参加联盟各种活动及活动的组织工作;

3、接受志愿服务项目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4、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5、保守在志愿服务项目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6、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经注册后拥有会员资格,联盟网页对会员进行积分管理,每年考核并评选“优秀志愿者”。

第十三条:会员凡存在有偿服务或在联盟网页发布有偿服务信息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联盟组织机构查实后,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放弃会员资格需向联盟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会员注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验章。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本联盟成立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领导、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宣传与德育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本联盟成员单位有市属高校、区教育部门、直属学校(单位);区教育部门可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区属学校(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本联盟接受新成员学校(单位)的申请,并组织审核、报批。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由上级部门拨款、理事成员单位项目经费组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志愿服务项目范围和事业发展、工作活动必需品等开支。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凡全程参与志愿服务项目的志愿者,经项目组织方考评,给予个人积分奖励。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参加已被批准招募项目的志愿者,需事先向联盟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请假,经允许后,按请假办理;不能履行手续者,扣除个人相应积分。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每一年进行一次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项目优秀组织者的评比。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考虑申报“优秀志愿者”

1、积极认真地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2、为本联盟的发展献计献策,且确实起积极作用的;

3、对本联盟发展有其他杰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凡有违反本联盟章程行为的成员,一律不能被评选为该年度优秀志愿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及修订权属于“南京教师志愿者联盟”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